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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学法免分”彰显执法的核心价值

发表时间:2019-12-18  来源:河南文明网

  赵志疆

  近日,公安部起草了《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,征求意见稿规定,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,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,累计最高减免6分,超过6分的分值不记入下一记分周期。大河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,此消息为公安部征求意见,通过之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同步推行。(详见今日本报AⅠ·03版)

  关于“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”,坊间习惯于称之为“学法免分”,这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事,一些城市已经就此进行探索,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“学法免分”之所以受到舆论一致好评,是因为交通违法并不都是故意为之,因为一时疏忽或者路况不熟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者不乏其人。本着“治病救人”的目的,为那些轻微违法者提供一个通过学习“改过自新”的机会,不失为一种人性化执法手段。从宣传普及交通法规的角度来看,“学法免分”显然更具教育意义。

  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标准,“学法免分”的细则多由各地自主制定,不同的“地方版”之间往往存在很大差异。南京的规定是,在一个记分周期内,记分未满12分的南京本市驾驶人,才能参加“学法免分”。相比之下,成都的“学法免分”条件更为苛刻,仅限于成都市电子眼采集的交通违法,且该违法不能超过3分。各地自主设计“学法免分”制度,很容易造成适用范围和尺度标准等内容大相径庭,由此,既容易引起争论和质疑,也容易使外地机动车驾驶人感到无所适从。公安部起草“学法免分”的“国家标准”,并在全国范围内同步推行,有助于消除“各自为政”的弊端,从而推动这一善政的推广和落实。

  “学法免分”虽好,但显然不是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适用这样的“优待”。“征求意见稿”明确规定,存在肇事逃逸、酒驾、买分卖分等情形,“学法免分”将不予受理。确定了适用范围之后,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是,如何确保“学法”者是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本人?这既是舆论关注的焦点,也是检验“学法免分”成色的关键。按照规定,学习考试包括网上学习考试和现场学习考试两种方式。对于网上学习考试来说,识别认证学习者的真实身份无疑是重中之重,只有通过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手段甄别出学习者的真实身份,才能避免“学法免分”过程中出现冒名顶替等作弊行为。

 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,驾校毕业之后就难能再有继续学习交通法规的机会和动力,“学法免分”不失为一种寓教于乐的再学习机会。其实,即使没有交通违法行为,闲暇时登录相关学习平台补习一下交通法规常识,对于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能力也大有裨益。当然,“学法免分”的最大价值还在于,通过人性化方案向公众普及一个基本常识——交警执法的核心意义在于消除隐患、维护道路安全,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。(大河报)

【责任编辑:安 艳鸽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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